******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南区(荆玻团结分厂)玻璃瓶贴花烤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南区(荆玻团结分厂)玻璃瓶贴花烤花项目(项目代码:2401-420822-04-01-236477)位于后港镇荆玻公司团结分厂内,项目性质为扩建。项目类别为C3055玻璃包装容器制造,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车间地块总占地面积2000m2,总建筑面积4******消防等工程,设计年贴花烤花玻璃瓶1200万只。
主体工程包括:贴花间占地面积约150m2,共40个工位,整体封闭式;东西向布置1台烤花炉,物料走向从西向东。
辅助工程包括:车间东南角,占地面积20m2。
储运工程包括:白瓶堆放区位于车间西侧,木托盘盛放;花纸堆放于库房;成品贮存位于车间东北侧,木托盘盛放。
依托工程包括:生产车间、食堂依托公司已建;给排水、配电、车辆运输依托公司;
环保工程包括:贴花工序无废气产生,烤花炉废气收集后经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DA004排放;生活污水依托公司化粪池处理后进后港污水处理厂;隔声消声、基础减振,合理布局;废玻璃瓶公司回用,废花纸收集外售,废活性炭作危废管理,依托于公司暂存间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分区防渗、地面硬化,一般固废暂存间做一般防渗处理、危废暂存间作重点防渗处理。
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烤花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和食堂油烟。烤花炉废气收集后经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DA004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道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重污染天气减排应急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十九-玻璃(表19-3)的要求,厂区外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的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其他企业要求;依托的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标准要求。
项目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十九--玻璃(表19-3)”玻璃后加工、玻璃球拉丝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优化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装置内定期投加絮凝剂沉淀后清理(每季度清理一次),沉渣与废液全部作危废管理,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后和生活污水一起经公司化粪池预处理,然后进后港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执行后港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动植物油参照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为风机、烤花炉等设备噪声,采取选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处置。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中废玻璃瓶厂内回用,废包装材料、废底纸收集后外售。办公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项目运营期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和洗涤沉渣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运营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污染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分区防渗,实施分区防渗、地面硬化,一般固废暂存间做一般防渗处理、危废暂存间作重点防渗处理。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并报备。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与后港镇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完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
(六)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372t/a(其中有组织排放量0.291t/a,无组织排放量0.081t/a)。
(七)规范排污口设置和标识建设,落实环境监测计划。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许可证变更、危险废物申报。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