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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洋县浩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吨隔热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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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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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年产300吨隔热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项目备案代码:2406-420822-0******有限公司9号空置厂房,占地面积2780m2,建设1条隔热材料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公辅设施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300吨隔热材料(泡沫板)。

项目类别为C2924泡沫塑料制造,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万元。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控制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的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发泡废气、成型废气、切割废气,化托机废气、熟化废气等。项目发泡工段废气、成型工段废气经“集气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割工段废气经车间通风以无组织形式散排;密闭式化托机废气经车间通风以无组织形式散排;熟化废气经车间通风以无组织形式散排。

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等相关标准加强项目无组织废气管控,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挥发性物料管理控制措施和挥发性有机物收集输送维护措施管控要求。

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乙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水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沙洋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中较严格标准后通过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沙洋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转噪声,采取采取合理布置生产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营运期固废包括包括包装袋、不合格品、废边角料、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生活垃圾等。包装袋收集后外售;不合格品、废边角料收集后通过化托机压缩成块状后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分类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少量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间10m2,危废暂存间5m2。项目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项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分区防渗,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172m3)采取重点防渗,生产线、一般固废暂存间一般防渗,办公区简单防渗,定期检修物料管线、排水管网,预防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消防设施等;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完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建成后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VOCs 0.20t/a。

(八)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台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申报。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公司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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