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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洋荆尚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平方米蒙砂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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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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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平方米蒙砂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平方米蒙砂玻璃项目(项目备案代码:2310-42******有限公司1座空置厂房,占地面积2100m2,建设1条蒙砂玻璃加工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公辅设施等。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年加工20万平方米蒙砂玻璃。项目属于C3051技术玻璃制品制造。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万元。

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控制施工废气、施工废水、施工噪声、施工期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酸洗废气、投料粉尘、蒙砂废气、喷粉粉尘等。项目生产线酸洗、投料、蒙砂、喷粉工序应采用整体密闭设置, 项目酸洗废气、投料粉尘、蒙砂废气、喷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设备密闭),经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废气中颗粒物、氟化物有组织排放应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表1 排放限值要求,硫酸雾有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需参照《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中“十九-玻璃”中的“玻璃后加工、玻璃球拉丝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的要求优化项目工艺设计、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水洗废水、喷淋塔废水、车间地面清洁废水、生活废水等。

项目水洗废水及喷淋塔废水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沙洋县城市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中较严格标准后通过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沙洋县城市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搅拌机、清洗机、蒙砂机、喷粉机、打包机、空压机、泵等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项目必须采取严格措施控制噪声,尽量选用低噪音设备,总体布置上利用建筑物合理布局,在生产厂房四周设置绿化带,并要加强日常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以达到降噪效果。项目运营期东、南、西、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不合格品、废包材、废包装桶、废槽渣、污泥、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生活垃圾等。不合格品、废包材收集后外售;废包装桶、废槽渣、污泥、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分类收集后, 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少量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严格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应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 即采取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相结合的措施。实施分区防渗, 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稀酸仓库作重点防渗,生产线区域、水喷淋塔、化粪池作一般防渗, 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并备案,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 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废水主要污染物最终排放量为COD0.052t/a、NH3-N0.002t/a,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0033t/a(其中有组织0.001t/a、无组织0.0021t/a)、硫酸雾0.671t/a(其中有组织0.192t/a、无组织0.479t/a)、氟化物0.094t/a(其中有组织0.027t/a、无组织0.067t/a)。

(八)规范排污口设置和标识建设,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 完善环境监测计划, 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申报。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公司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 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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